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阮某甲,男,1974年10月13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思县**乡**村**屯**号。2019年3月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阮某甲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审批通过的情况下,独自一人携带油锯到上思县公正乡公正村15林班5-1小班(俗称“那龙”山)砍伐其种植的速生桉林木,并雇请许某某将伐倒的桉原木装车运走销售,当车辆行驶至上思县公正乡公路上被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上思县公正乡公正村15林班5-1小班,被砍伐桉树88株,原立木蓄积量为12.3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阮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审批通过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阮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婷婷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阮某甲现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776****;
2、全部案件材料壹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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