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19〕799号
被告人阮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号,2013年1月1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2月13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10月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底,被告人阮某甲与阮某乙(已起诉)、阮某丙(已判刑)、阮某丁(已判刑)预谋实施网络诈骗,被告人阮某某与阮某丁、阮某乙准备电脑、手机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之后被告人阮某某与阮某丙、阮某丁、阮某甲至广州市东莞租赁房屋实施诈骗。2018年1月9日至10日,被告人阮某某与阮某丙、阮某丁、阮某甲等人通过QQ网络冒称济南市章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王某某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孙某某联系,后以**公司中标需要缴纳保证金、定金等理由欺骗孙某某先后转账150万元至被告人提供的名为“安某某”的银行账户中。
2018年1月9日,**公司工作人员孙某某将其中14万元转账后,其中6.03万元,阮某甲电话通知韦某某(已判刑)联系“取手”取款;剩余近8万元由被告人阮某甲联系“取手”取出,诈骗所得由被告人阮某甲与阮某乙、阮某丙、阮某丁四人均分,2018年1月10日9时47分许,孙某某将剩余的136万元转至“安某某”账户后,**公司总经理王某某收到银行转账短信提示后询问孙某某钱款的去向,孙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公安机关将转至“安某某”账户的136万元冻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静
2019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阮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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