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阮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41963********,汉族,文盲,经商,住中牟县**镇*村南**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8年8月2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中牟县森林公安局经补查,于同年9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8月4日、10月1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阮某甲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位于中牟县**镇**村南约200米处**公路西约200米处**有限公司院内的土地上修建办公厂房、职工宿舍等建筑物,并对厂内地面进行硬化,致使**有限公司占用的林地遭到破坏。经鉴定:**有限公司院内建有房屋、厂房等建筑物,地面已硬化,对土地造成破坏,占用林地面积为16623㎡,折合24.9亩,其中占用北林区10林班宜林沙荒地面积11597㎡,折合17.4亩;占用西吴村其他宜林地面积5026㎡,折合7.5亩,目前绿化面积588㎡,折合0.88亩。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阮某甲到中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阮某甲供述与辩解;2、证人阮某乙、李某某、许某某、谭某某证言;3、中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林业鉴定意见;5、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阮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如恢复被占用土地原貌,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德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阮某甲现住中牟县**镇**有限公司宿舍。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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