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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钊、王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193号

 

被告人阮某钊(自报),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3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自治区**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自报),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钊、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7日21时,被告人阮某钊伙同董某章(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去至**市**镇**洲**产业园***有限公司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阮某钊二人偷走进入该公司偷走被害人张某龙的1枚钻石戒指(价值4000元)及现金约3000元。得手后,阮某钊等人逃离现场。

(二)2019年5月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阮某钊、王某伙同董某章(另案处理)经经商量后去至**市**镇**洲**产业园***有限公司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由阮某钊、王某负责望风,董某章进入该公司偷走被害人张某龙的1部三星牌牌相机(价值250元)、1部尼康牌相机(价值4928.06元)。

2019年5月9日0时11分,被害人张某龙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去往现场将被告人阮某钊、王某抓获归案,并起获了涉案三星牌相机、尼康牌相机钻石戒指,涉案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广东省质量监督珠宝首饰检验站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张某龙的陈述,罗某立等证人的证言,相机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阮某钊、王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钊、王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阮某钊、王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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