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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阮*,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101X,汉族,初中文化,系依兰县**加油站法人代表,现住依兰镇**加油站宿舍(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阮*系依兰县**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19年9月15日,阮*以每吨人民币5,500元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价格,向一名男子(姓名不详)进购无汽油检验合格证的95#乙醇汽油共计10吨,并将5吨汽油注入加油站92#汽油油罐内、另5吨汽油注入95#汽油油罐内对外销售,其中92#汽油以每升人民币6元销售、95#汽油以每升人民币6.5元销售,全部售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7,500元。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8日对该加油站92#油罐、95#油罐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商品抽查检验不合格。

被告人阮*于2020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查卷宗、汽油销售明细表、销售单据;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阮*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义,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以不合格汽油冒充汽油进行销售,且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被告人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威

检察官助理:冯立天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阮*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依兰镇**加油站员工宿舍;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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