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19〕844号
被告人阮氏兰(NGUYEN THI LAN)(国籍不明,自报身份),曾用名荣铁兰、陈玉英、黄小兰,女,1977年**月**日出生,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凉山市芝萌县**乡。2004年12月17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三年;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氏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1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阮氏兰见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住宅大门未锁、家中无人,即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19年6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阮氏兰见被害人梁某某居住的江门市新会区**镇**号住宅大门未锁,即入户盗窃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9年7月14日左右,被告人阮氏兰在江门市新会区**镇**新村一住宅,使用拆卸窗户入户盗窃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5000元和一枚金戒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监控截图、到案经过、身份资料、前科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梁某某、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阮氏兰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氏兰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三次,款物共人民币14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氏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阮氏兰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盗窃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如实供述部分,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培南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阮氏兰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四份、案卷三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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