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NGNGUYEN**,中名文:阮氏**,女,1987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B697****,京族,文盲,越南人,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本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9月27日被宁德市古田县公安局罚款贰仟叁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NGNGUYEN**(中名文:阮氏**)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NGNGUYEN**(中名文:阮氏**)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套挂号牌为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古田县城东街道六一四路林业局门口路段时,被古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9月21日,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NGNGUYEN**(中名文:阮氏**)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古田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出入境记录、护照、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结婚证、聘书、古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NGNGUYEN**(中名文:阮氏**)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古田县公安局古公尿检[2020]第000112号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1112号]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违法查获现场图、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阮氏**醉酒后驾驶套挂的闽******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NGNGUYEN**(中名文:阮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NGNGUYEN**(中名文:阮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NGNGUYEN**(中名文:阮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羽洪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NGNGUYEN**(中名文:阮氏**)现取保候审于古田县**街道**村**路**号,电话号码1310595****、131783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93页、检察卷壹册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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