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阮泉水,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5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县**街道**社区**号。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10月9日至2017年2月期间四次因诈骗被行政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泉水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阮泉水搭讪被害人陈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年纪已经六十岁以上,无法办理社保,仍以帮助陈某某办理社保为名,收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后被告人阮泉水将该2万元用于赌博及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玉山**村镇银行取款单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阮泉水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泉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泉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泉水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泉水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慧艳
检察官助理:占鑫平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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