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19〕1515号
被告人阮煌,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煌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8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7月24日、9月23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重大,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阮煌经常与饶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纠集在一起,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区及周边乡镇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形成了以阮煌、饶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为纠集者,以吴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一)2018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因王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阮煌发生纠纷,阮煌便动手殴打王某某,双方因此相约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二道打架。后王某某打电话邀约了邓某某、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刘某某又打电话邀约吉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准备了焊接钢管的杀猪刀、烟花、射钉枪、口罩等工具。阮煌邀约了徐某某及张某甲(另案处理)、付某某(另案处理)、饶某某等二十余人,并准备了十余把焊接钢管的杀猪刀。双方到达毕节市七星关区梨寨路后,通过微信共享位置准备打斗,后因巡逻民警经过,双方逃离现场。
(二)2017年5、6月份的一天,因熊某某与他人在电话里发生矛盾,熊某某便去找被告人阮煌帮忙解决,阮煌给对方打电话的过程中,对方约阮煌出来打架,并叫阮煌把李某某等人喊起,阮煌便打电话给张某乙,并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丽都会找到张某乙、李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约架的事情告知李某某等人,李某某随即打电话给对方,与对方相约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二道江天水泥厂附近打架。之后,李某某邀约了阮煌、葛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对方有聂某某邀约的李某甲(另案处理)、熊某甲(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双方在江天水泥厂见面后便拿着焊接钢管的杀猪刀对打,在打斗过程中,徐森被李俊一方的人用刀砍伤。
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饶某某(另案处理)因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头步桥灰坝参与聚众斗殴被陈某甲(另案处理)一方抓住殴打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9年1月2日凌晨4时许,饶志某某得知被害人邓某甲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湖附近出现,便邀约被告人阮煌及吴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尾随邓某甲驾驶并搭载舒某某等人的贵F*****号福特轿车至毕节市七星关区东客站进站口处,阮煌、吴某某、徐某某、饶某某、付某某等人持棒球棒将邓某甲驾驶的福特轿车砸坏,邓某甲、舒某某下车后,吴某某持棒球棒打邓某甲的手臂,饶某某持刀将邓某甲的左手砍伤。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邓志等人被砸坏的贵F*****福特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5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熊某某、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甲、吴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阮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资产评估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煌邀约多人持械斗殴,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煌经常与饶某某、徐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使用暴力手段,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必沙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阮煌现羁押于毕节市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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