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阮礼伟,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71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礼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在隆回县**镇、桃洪镇等地被告人阮礼伟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员人阮某乙、晏某某某某、文某丁、吕某某某某等人,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16.4克,具体如下:
1、2018年10月份以来,在隆回县**村祠堂,被告人阮礼伟先后四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文某甲,得赃款人民币共计800元。
2、2018年12月5日,吸毒人员陈志与阮某乙(已判决)联系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给阮某乙。阮某乙便与被告人阮礼伟联系要购买2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给阮礼伟,阮礼伟遂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用烟盒包着藏在隆回县**村的一根电线杆下面,然后将照片和位置图发给阮某乙。阮某乙收到信息后转发给陈某某,陈志到现场取走毒品。
3、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阮礼伟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阮某乙,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4、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阮礼伟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阮某乙,得赃款人民币250元。
5、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阮礼伟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阮某乙,约定赃款人民币1000元日后再付。2019年1月25日阮某乙被隆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在阮某乙处搜缴到0.05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72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0.2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经理化检验,以上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6、2019年4月1日中午12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司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400元。
7、2019年4月2日上午7时许,在隆回县**镇**工业园**路桥下面,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和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文某丁,得赃款人民币400元。
8、2019年4月2日下午15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司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9、2019年4月5日晚上18时许,在隆回县**工业园**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1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吕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10、2019年4月7日晚上18时许,在隆回县**镇**村**超市对面,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吕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11、2019年4月8日晚上18时许,在隆回县**镇**工业园**厂房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和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文某丁,得赃款人民币400元。
12、2019年4月8日晚上19时许,在隆回县**工业园**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1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吕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13、2019年4月9日下午17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司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400元。
14、2019年4月15日下午16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司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15、2019年4月18日17时许,在隆回县**镇**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4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阮某甲某甲,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16、2019年4月19日晚上18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司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17、2019年4月22日下午14时许,在隆回县**镇**路口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范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18、2019年4月23日下午14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司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19、2019年4月28日下午17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司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0、2019年4月29日上午11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司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1、2019年5月1日晚上20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司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2、2019年5月6日下午18时许,在隆回县**镇**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阮某甲某甲,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3、2019年5月7日下午15时许,在隆回县**镇**后山,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罗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50元。
24、2019年5月9日晚上21时许,在隆回县**镇**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25、2019年5月13日下午20时许,在隆回县**镇**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1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阮某甲,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26、2019年5月16日晚上18时许,在隆回县**镇**村**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范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7、2019年5月16日晚上20时许,在隆回县**镇**岔路口,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罗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8、2019年5月17日晚上21时许,在隆回县**镇**岔路口,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罗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9、2019年5月17日晚上23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司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30、2019年5月18日晚上22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司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400元。
31、2019年5月19日晚上21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司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32、2019年5月20日晚上22时许,在隆回县**镇**岔路口,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罗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33、2019年5月21日晚上23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司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34、2019年5月23日晚上23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司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400元。
35、2019年5月26日晚上21时许,在隆回县**镇**岔路口,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罗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36、2019年5月28日下午13时许,在隆回县**镇**岔路口,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范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37、2019年5月25日晚上21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司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38、2019年5月27日晚上14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司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39、2019年5月28日下午15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司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40、2019年5月30日下午15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司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400元。
41、2019年5月31日上午10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司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400元。
42、2019年6月4日下午14时许,在隆回县**镇**岔路口,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罗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43、2019年6月10日下午17时许,在隆回县**镇**岔路口,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罗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44、2019年6月17日晚上,在隆回县**镇**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阮某甲,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45、2019年6月20日,在隆回县在**镇**村**厂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文某乙,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46、2019年6月25日晚上18时许,在隆回县**镇**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阮某甲,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47、2019年6月26日晚上19时许,在隆回县**镇**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阮某甲,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48、2019年6月27日晚上19时许,在隆回县**镇**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1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阮某甲,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49、2019年6月28日下午17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园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4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邹某某,得赃款人民币400元。
50、2019年7月2日,在隆回县在北山镇样托村废弃砖厂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文某乙,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51、2019年7月3日中午12时许,在隆回县**镇景上家居店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莫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52、2019年7月3日下午14时许,在隆回县**镇**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邹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53、2019年7月4日下午15时许,在隆回县**镇**路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1克甲基苯丙胺及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文某丙,得赃款人民币150元。
54、2019年7月4日下午17时许,在隆回县**镇**岔路口,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罗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55、2019年7月5日晚上19时许,在隆回县**镇**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邹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56、2019年7月7日下午15时许,在隆回县**镇**附近交易,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57、2019年7月7日下午21时许,在隆回县**镇**村孔雀谷岔路口附近,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阮某甲,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58、2019年7月10日上午10时许,在隆回县**镇工业园**对面,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文辉,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59、2019年7月10日下午13时许,在隆回县**镇**村**厂马路边,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文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60、2019年7月11日凌晨,在隆回县**工业园附近,在隆回县**镇**园**府对面,被告人阮礼伟贩卖0.1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阮某甲,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详单、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乙、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丙、罗某某、文某丁、范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阮礼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礼伟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礼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阮礼伟曾因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洪韬
检察官助理:黄鑫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阮礼伟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阮某乙、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丙、罗某某、文某丁、范某某、李某某等。
鉴定人:周某某、罗某某,鉴定单位:邵阳市**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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