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阮浪浪,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7********,汉族,聋哑人,文盲,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5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阮笃胜,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6********,汉族,聋哑人,文盲,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浪浪、阮笃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3日重报审查起诉;因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阮浪浪、阮笃胜共谋盗窃后,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被害人尹某某家中,将尹某某家木箱子里的80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甲、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阮浪浪、阮笃胜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记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浪浪、阮笃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浪浪、阮笃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浪浪、阮笃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阮浪浪、阮笃胜均系聋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浪浪、阮笃胜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俊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