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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红阳故意伤害案)_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阮红阳,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建水县人,住建水县**街**号******居民房**幢**单元**。1984年7月20日因犯流氓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6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07年2月14日减刑释放。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建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红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移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审查后于同年7月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7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阮红阳作精神病鉴定后于同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20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被告人阮红阳(左腿残疾)位于建水县**街**号对面**处居民房**幢**单元**的住处一起吃饭喝酒。期间因被告人阮红阳质疑王某某偷拿其一桶香油,双方发生口角并拉扯,后被告人阮红阳顺手从窗户边拿起一把黑色跳刀,朝王某某腹部捅刺了一刀。在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睡倒沙发后,被告人阮红阳又用拐杖打击王某某额头、手臂处,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捅伤右腹部致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经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阮红阳患有使用酒精引起的依赖综合征(F10.2),但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阮红阳明知他人报案而一直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并当场向民警交代了其捅伤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阮红阳作案时所穿的灰色短袖T恤和黑色休闲裤;断裂黑色折叠式跳刀一把;拐杖一根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阮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阮红阳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DNA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红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红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飞

20191016

附:

    1.被告人阮红阳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散材料一份、光盘三张。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灰色短袖T恤、黑色休闲裤各一件,断裂黑色折叠式跳刀一把,拐杖一根。

4.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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