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阮美娟,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沿浦镇**。因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2015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美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阮美娟在浙江省苍南县沿浦镇**自己房子内接收徐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林某乙等人六合彩投注,并转押到微信昵称为“美好明天”的“广东人”(身份不明)处,并收取投注额5%至10%的提成。2019年2月至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阮美娟共收取六合彩投注额117077元以上,非法获利2万元左右。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阮美娟在苍南沿浦镇自己房子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记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徐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林某、林某乙、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阮美娟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阮美娟微信交易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美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美娟收取他人六合彩,数额达10万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阮美娟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如霞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阮美娟现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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