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阮远豪,曾用名阮某某,绰号“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路**号**栋**号,住湖南省隆回县**镇**路**号**栋**号。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13年7月2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珑珑,绰号“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案发前系隆回县**管理所**中队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区**街道**组**号,住湖南省隆回县**镇**路**号**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6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号,住湖南省隆回县**镇**小区**栋**楼**号。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路**号,住湖南省隆回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31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珑珑、阮远豪、周某某、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8日、2019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听人议论范某某(在逃)厉害,便随口说了句“范某某就是个鬼仔仔”,范某某知道后就通过QQ聊天要找陈某某的麻烦,陈某某害怕了,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王珑珑、被告人周某某、潘某某(外号“老某某”,在逃),王珑珑、周某某叫陈某某不要怕,到时候喊人帮忙摆平范某某。潘某某与范某某通话,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双方约定到**镇**见面。王珑珑开车载着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到了**镇**附近,王珑珑喊来被告人阮远豪,王珑珑等人商量如范某某来了就报警,但范某某没有来。潘某某提出要防对方有准备,自己一方吃亏,于是,王珑珑开车载着周某某、陈某某、潘某某到**市场买了几把屠刀,到**市场买了水管。随后,王珑珑、阮远豪各驾驶一台车,载着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及阮远豪带来的一个人(具体身份不明)等人到了**镇找人焊接成管杀。当晚8时左右,陈某某联系范某某,约定到**镇**工业园的“**酒店”地段处理此事。王珑珑、阮远豪各驾驶一台车分别载着周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等人赶到“**酒店”地段时,范某某一方尚未到,王珑珑、阮远豪等人就开车在附近转,不久,范某某一方纠集了杨某某(已判决)、罗某某(在逃)、罗某丁(已作行政处罚)等人也准备了管杀开车到了“**酒店”地段,并告诉了陈某某。当晚21时50分许,王珑珑、阮远豪、周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等人又赶到“**酒店”地段,王珑珑、周某某、陈某某下车向范某某一方车辆走过去时,范某某方的人一下车就从后备箱拿出管杀朝王珑珑、周某某、陈某某三人砍,王珑珑、周某某、陈某某见势不妙赶紧逃窜,王珑珑跑回自己的黑色广本小车开走,周某某、陈某某两人则跑到**的**鱼庄(现名**)饭店躲了起来。阮远豪等人持管杀与范某某一方的人对打,范某某一方的人打不过便逃跑了,此时,王珑珑又开车返回并与阮远豪等人开车逃离了现场。在打斗中,杨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评定为轻伤二级,范某某方两台小车也被砍坏。
另查明:
1、2018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使用**鱼庄饭店的座机电话(号码为871****)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赶到饭店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了主要案件事实。
2、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王珑珑向隆回县公安局民警提供了犯罪嫌疑人屈某某的藏匿地址,第二天,隆回县公安局民警根据该线索在邵阳县**镇将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平台接警记录、扣押清单、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立功证明、情况说明、短信微信记录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罗某乙、龚某某、罗某丙、刘某甲、欧某某、王某乙、羊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及罪犯杨某某、违法人员罗某丁的供述;3.被告人王珑珑、阮远豪、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5.辨认、提取笔录;6.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远豪、王珑珑、周某某、陈某某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阮远豪、王珑珑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周某某、陈某某起了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王珑珑有立功表现,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珑珑、阮远豪、周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5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立功证明1份,屈保军贩毒案起诉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3.证人名单:罗某甲、罗某乙、龚某某、罗某丙、刘某甲、欧某某、王某乙、羊某某、李某某、刘某乙、杨某某、罗某丁。
鉴定人名单:李超群、谭建华。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侦查机关扣押的黑色广本小车1辆已发还给王珑珑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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