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阮飞剑,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2008年2月15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行政拘留六日;2008年12月6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8月2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一日;2011年10月26日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3年7月19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二日;2014年11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9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飞剑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1月13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至12月3日期间,被告人阮飞剑受人雇佣,与洪某某、叶某某等人分别于2018年11月18日、11月27日、12月1日三次驾驶浙路渔运88098船从温岭市**港出发航行至公海参与走私活动。被告人阮飞剑任船上管事,指挥该船前往公海,并联系从其他船舶上接驳大量鸡爪、猪耳朵等冻品入境运至温岭市松门镇横门村码头卸货。2018年12月3日21时许,该船在温岭市松门镇横门村码头卸货时被温岭市公安局礁山边防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从船上查获大量鸡爪、猪耳朵等冻品共计102.33吨,该批冻品无合法手续。经台州海关鉴定,该批冻品有6项不符合准入条件,重量为61.175吨,其中3项来自我国禁止流入的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重量为34.38吨。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阮飞剑在台州市椒江区**路**楼下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买卖协议书、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清单、冻品入库单、冻品规格、冻品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及照片、温岭市公安局办案协作函、台州海关关于温岭市公安局办案协作函的复函、协助调查冻品的回复清单、船讯网网页截图、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李某甲、陈某甲、丁某某、洪某某、叶某某、贺某某、李某乙、周某甲、应某某、陈某乙、梁某某、王某甲、罗某某、李某丙、王某乙、李某丁、资某某、冯某某、周某乙、龙某某、王某丙、杨某某、李某戊、张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阮飞剑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飞剑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动物产品运输入境,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阮飞剑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阮飞剑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阮飞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威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阮飞剑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