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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阮某甲容留卖淫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156号 

被告人阮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巷**号。 2016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阮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5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巷**号,2020年6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阮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阮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6月9日间,被告人阮某、阮某甲在台山市**镇**村**号其共同经营的逢源饮食店内容留李某甲、张某甲、陈某丙、李某乙、谢某某、李某丙、张某乙、李某丙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其中,2020年6月8日张某甲与陈某乙、李某乙与梅某某、陈某丙与阮某乙在上述地点实施卖淫嫖娼行为,2020年6月9日李某甲与陈某甲在上述地点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阮某、阮某甲的供述。

2、证人李某甲、陈某甲、张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阮某乙、李某乙、梅某某、谢某某、李某丙、张某乙、李某丙、刘某某、丘某某、陈某丁、李某丁、张某乙、刘某某、胡某某、高某某、阮某丙、何某某、蒲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5、现场勘查笔录。

6、电子数据。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阮某、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阮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阮某、阮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阮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阮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峰

                                   检察官助理:李秀芳       

                                   2020年10月9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阮某、阮某甲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光盘四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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