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公一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阳书毛(绰号“老三”、“三哥”、“书哥”),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613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村**组**号,租住在新化县梅苑开发区**街**号**楼。因赌博,2013年8月1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2015年4月30日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一年。曾因犯抢劫罪,2004年12月30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永中(绰号“坏再”),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5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村**组,住新化县**小区**栋**室。因赌博,2011年3月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绑架罪、寻衅滋事罪,2003年11月27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美兵(绰号“美兵吉”、“美味再”),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03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住新化县**镇**村**组。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12月3日、2016年5月9日、2018年1月6日、2018年9月8日被岳阳市湘阴县公安局、新化县公安行政拘留。因犯抢夺罪,2006年8月1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1月14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8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艳(绰号“英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032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街组**号,租住在新化县**镇**房**栋**楼。因吸毒,分别于2008年2月20日、2012年5月8日、2012年10月18日、2013年4月10日、2013年10月3日、2014年11月2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新化县公安局、岳阳市湘阴县公安局、广东佛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4月24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鄢志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673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因吸毒,分别于2010年2月28日、2012年12月17日、2016年8月18日、2017年9月28日、2018年9月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2月26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书毛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被告人刘永中、陈美兵、周艳、鄢志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6日向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于同月11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安靓、李唐、张金源、刘耀光、刘良科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新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2月25日至3月25日、2019年5月10日至6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2月11日至2月25日、2019年4月25日至5月10日、2019年7月11日至7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谭某某和王某甲(均另案处理)多次从缅甸小勐拉的贩毒人员宋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处大批量购进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贩卖给曾某某(另案处理)贩毒团伙,曾某某及其团伙成员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阳书毛、陈美兵、周艳等吸贩毒下线。另谭某某将其中部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鄢志华等吸贩毒人员。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美兵、周艳在新化县华天大酒店曾某某开的房间内,以贩卖为目的从曾某某处赊购甲基苯丙胺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粒。
(2)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美兵、周艳在曾某某位于新化县上梅镇辉映江岸的租房内,以贩卖为目的从曾某某处购进甲基苯丙胺2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
(3)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陈美兵、周艳在新化***幼儿园三楼,以贩卖为目的分两次从周某某处购进甲基苯丙胺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粒。
(4)2018年5月的一天,因被告人阳书毛与王某乙(另案处理)产生矛盾,王某乙想拉拢阳书毛贩毒,便要曾某某拿了1000克甲基苯丙胺和1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到阳书毛家中用于贩卖,阳书毛贩卖1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500克甲基苯丙胺给下线赵某甲(待查)等人。
(5)2018年5月中旬,被告人鄢志华在新化县火车站附近向谭某某购买海洛因,谭某某称现在手里没货,与鄢志华商量从外面发货回来,两人一人一半,发回来再付钱。鄢志华表示同意。后谭某某便联系上线贩毒人员购进毒品,从云南发货至新化。5月30日,鄢志华驾车与谭某某一起去新化县吉庆镇百世邻里快递领取了一包裹,后两人在包裹中找到175克海洛因。
(6)2018年6月,被告人鄢志华又联系谭某某购买毒品,谭某某便与上线贩毒人员联系购进毒品,以同样的方式将毒品发往新化县吉庆镇。7月20日,鄢志华驾驶一辆白色小车与谭某某前往吉庆百世快递取包裹。两人到达快递点附近,鄢志华联系康某某,要康某某去快递点帮忙把一个收件人为夏某某的包裹代领回家。康某某骑摩托车在百世快递领取包裹后往回走,鄢志华立即开车追上康某某将包裹取回。然后谭某某、鄢志华两人驾车往吉庆镇木方村方向行驶一段后停在路边,谭某某在行李箱的夹层内找到一版(350克)海洛因。
以上事实认定被告人陈美兵、周艳为主贩卖甲基苯丙胺4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0粒;阳书毛为主贩卖甲基苯丙胺4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0粒;被告人鄢志华参与贩卖海洛因525克。
2、2016年6月,被告人阳书毛通过其狱友被告人刘永中认识了王某乙,得知王某乙吸毒量很大,便要刘永中介绍王某乙到他处购买毒品,同时从他人处购进毒品,通过刘永中先后两次拿麻古给王某乙试吸,王某乙认为质量还可以。7月,阳书毛先后两次通过刘永中在王某乙位于新化县梅苑开发区金山角投资公司附近的租房内,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40粒给王某乙,得赃款9600元。
以上事实认定被告人阳书毛为主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40粒,刘永中为主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40粒。
3、2016年年底的一天,王某乙又要刘永忠联系阳书毛购买毒品,因刘永中与阳书毛发生矛盾,刘永中便将阳书毛的电话告知王某乙,要其自己联系。王某乙便联系阳书毛购买毒品,阳书毛从他人处购进毒品后,在新化县梅苑开发区金山角投资公司附近王某乙租房内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00粒给王某乙,从中获利600元。
以上事实认定阳书毛为主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00粒。
4、2018年4、5月份后,被告人周艳从“十哥”(待查)处购进毒品,先由吸毒人员通过微信转账给周艳后,周艳将毒品送给吸毒人员或将毒品用小塑料袋装好,用胶带粘贴至新化县城西宾馆对面的电线杆上、新化县狮子山附近的平安保险公司门口柱子上等地,然后通过微信将位置及图片发给吸毒人员的方式贩卖毒品,5月至7月,共贩卖5.1克甲基苯丙胺及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刘某乙、曾某乙、黄某某等吸毒人员,得赃款36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周艳在新化县上梅镇二大桥下,贩卖甲基苯丙胺0.6克给吸毒人员刘某乙,得赃款400元;
(2)2018年7月1日,被告人周艳通过将毒品粘贴至新化县立新桥桥下的方式,贩卖甲基苯丙胺0.6克给吸毒人员刘某乙,得赃款400元;
(3)2018年7月11日至7月25日,被告人周艳通过将毒品粘贴至新化县立新桥处一旧衣回收柜上、新化县上梅镇上田村廉租房的楼梯间的电表上的方式,分7次共贩卖3.5克甲基苯丙胺与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曾某乙,得赃款2200元。
(4)2018年7月23日、7月26日,被告人周艳通过将毒品粘贴至新化县城西宾馆对面电线杆上、新化县狮子山附近的平安保险公司门口一柱子上的方式,分两次贩卖0.4克甲基苯丙胺及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得赃款600元;
以上事实认定周艳为主贩卖甲基苯丙胺5.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
5、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周艳、陈美兵的朋友周某某(在逃)要购买一批毒品,周艳在长沙女子监狱服刑时认识了邵东的“悠悠”(待查),知道她手里有毒品。于是与“悠悠”联系,双方约好去邵东谈。7月15日0时许,周艳、陈美兵乘坐周某某驾驶的小车与“悠悠”及“悠悠”的哥哥赵某甲(另案处理),赵某甲的老板王某乙(另案处理)见面并看货后,因周某某没带钱决定第二天进行交易。
7月16日凌晨,周某某又驾车带着周艳、陈美兵从新化前往邵东县,周艳等人和王某乙会合后,又来到邵东县朋友圈海鲜大咖的三楼试货。之后,王某乙开车带周艳到邵东汽车西站附近拿货,再与赵某甲接过来的周某某、陈美兵等人会合,周某某从王某乙处购进700克甲基苯胺丙胺,1版(350克)海洛因,2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周某某开车先带着陈美兵回新化,安排周艳留在邵东付清毒资,周艳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取现等方式共计支付26万元毒资给王某乙后返回新化。
上述事实认定阳书毛、周艳为主贩卖350克海洛因、700克甲基苯胺丙胺、2000粒甲基苯胺丙胺片剂。
2018年7月26日晚,被告人阳书毛在新化县梅苑开发区唐家岭社区**街**号**楼其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租房内查获白色粉末、块状物1包,净重38.69克,白色粉末1包,净重0.35克,白色块状物1包,净重30.02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1包,净重1.77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粒状物2包,净重8.5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黄色粉末1包,净重0.63克,经鉴定从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鄢志华在新化县曹家镇经开区往向阳工业园区路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其机动车上查获白色粉末2包,净重3.62克,灰黑色粉末2包,净重7.58克,经鉴定从中均检中海洛因成分;红色粉末1包,净重0.05克,红色颗粒1包,净重0.2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3包,净重6.73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7月26日晚,被告人周艳在新化县**镇**房**栋**楼的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其租房内查获白色晶体4包,净重20.76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颗粒物1包,净重1.62克,绿色颗粒物2包,净重1.09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咖啡因、甲基苯胺丙胺成分。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陈美兵在新化县**镇**小学其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处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乙、曾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扣押、称量等笔录;5.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6.同案人谭某某、王某乙以及被告人阳书毛、刘永中、陈美兵、周艳、鄢志华的供述和辩解。
综上所述,被告人阳书毛共贩卖甲基苯丙胺501.7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40粒及8.5克,海洛因69.06克,咖啡因0.63克;被告人刘永中共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40粒;被告人鄢志华共贩卖海洛因536.2克、甲基苯丙胺6.7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25克;被告人陈美兵共贩卖甲基苯丙胺74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40粒,海洛因350克;被告人周艳共贩卖甲基苯丙胺765.8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44粒及2.71克,海洛因350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1月至7月,被告人阳书毛先后四次在其位于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望梅街196号四楼的租房内容留伍某某、曹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与甲基苯丙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伍某某、曹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阳书毛的供述和辩解。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6年,被告人阳书毛找“四瘸子”(待查)借了一把射钉枪后,就想做两把同样的枪自己使用,并一直没有归还。2017年6月份左右,阳书毛通过李某某(待查)在长沙做了两把射钉枪后一直放于租房内,2018年7月26日晚,新化县公安局民警在阳书毛租房内将三把射钉枪扣押。经鉴定,三把射钉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照片;2.扣押笔录;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被告人阳书毛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书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刘永中、陈美兵、周艳、鄢志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阳书毛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永中、陈美兵、周艳、鄢志华的刑事责任。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阳书毛、刘永中、陈美兵、周艳均系主犯,鄢志华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阳书毛系一人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陈美兵、周艳、鄢志华系毒品累犯又系毒品再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双
检察官助理:周明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阳书毛、刘永中、陈美兵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被告人鄢志华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被告人周艳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拾玖册,刑事判决书一份,光盘二十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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