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阳再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585号

被告人阳再,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阳再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土场镇等地,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阳再进入本区清平镇**厂旁的活动板房,盗走被害人贾某某放在床上的现金100余元。

2.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阳再翻阳台进入本区清平镇**号**幢**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盗走卧室床头柜上背包内的龙凤呈祥(软魅力朝天门)香烟10包,价值100元。

3.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阳再进入本区土场镇**村**组**号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走卧室床头柜上的龙凤呈祥(硬世纪朝天门)香烟12包,价值78元。

4.2019年年底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阳再先后3次去至本区清平镇**村**幢**户外,盗走被害人黄某某晾晒在阳台的女式内裤共3条。

5.2019年年底,被告人阳再先后2次去至本区清平镇**有限公司宿舍,盗走被害人蒋某甲晾晒在院坝的女式内裤共2条。

6.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阳再去至本区清平镇**街**号**户外,盗走被害人蒋某乙晾晒在走廊的女式内裤1条。

7.2020年3 月期间,被告人阳再先后2次去至本区清平镇**村**组**号户外,盗走被害人姚某某晾晒在屋檐下的女式内裤共2条。

8.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阳再先后2次去至本区清平镇**栋**单元**户外,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晾晒在阳台的女式内裤共2条。

被告人阳再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10条被盗女式内裤分别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女式内裤照片;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卷烟批零指导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贾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阳再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阳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阳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阳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峰

检察官助理  朱  凤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阳再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