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阳吉见,绰号“阳五”,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7********,汉族,文盲,无职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房**栋**。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吉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阳吉见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街名誉超市,趁被害人杜某某不备之机,将被害人放在婴儿推车上的背包盗走,背包内有婴儿衣物及医保卡,阳吉见将背包和衣物丢弃后,用所盗窃的医保卡在川剧院对面的昌盛大药房盗刷1094元。
2019年11月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阳吉见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856号唐氏袜品门店,趁被害人柳某某不备之机,将被害人上衣口袋内的一部价值1085元的红色苹果7plus手机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11月9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永川区迎宾大道环卫爱心驿站将被告人阳吉见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办案说明、就诊明细清单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钟某甲、钟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柳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阳吉见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等笔录及刑事照片;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吉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吉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吉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阳吉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阳吉见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阳吉见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渝
检察官助理:刘鸣鹃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阳吉见现羁押于永川区看守所;
2.附卷宗两册,光盘六张,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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