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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喜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阳喜,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003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镇**街**号**栋**号。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3年7月25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5月27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于2015年4月10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12月27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9年1月7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9月28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下半年,被告人阳喜先后盗窃他人电动车三台,经价格认定,共价值人民币45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8日下午,阳喜窜至隆回县**镇荣兴国际**超市门口,将黄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马路上的一辆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人民币42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某。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767元。

2、2020年8月6日下午,阳喜窜至隆回县**局对面的棉被加工店门口,将易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粉红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新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44元。

3、2020年9月18日中午,阳喜窜至隆回县**镇荣兴国际**超市门口,将龚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马路上的一辆灰色台玲牌电动车盗走。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台玲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36元。

另查明:破案后,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了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付款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马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易某某、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阳喜的供述与辩解;5.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6.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阳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阳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斌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阳喜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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