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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坤盗窃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788号

被告人阳坤,曾用名:阳尧昆,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9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住华蓥市**镇**村**组**号。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充市嘉陵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由于被告人阳坤邀约王某某来南充市玩耍时无钱生活,阳坤便提出一起去偷东西,王某某表示同意。二人便从南充市嘉陵区98K网吧出发来到嘉陵区**路**段**号**超市外,由王某某望风,阳坤将超市玻璃门把板坏后进入超市内,盗窃收银台一钱箱,内有现金1100余元,收银台抽屉内四包钻石(荷花)牌香烟,然后逃离现场。盗窃钱物被二人挥霍。经南充市嘉陵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四包钻石(荷花)牌香烟价格为人民币110.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坤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阳坤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阳坤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光复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阳坤现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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