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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小波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阳小波,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捕前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小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3月26日14时许,刘某某、蒋某某(以上二人均已被判刑)与被告人阳小波结伙乘出租车到三亚市**家园**期**区寻找盗窃目标。14时10分许,三人在小区**栋一起坐乘电梯货梯上楼,三人一同下电梯来到被害人梁某某的**房门前,后利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在房内盗窃了4条软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40元)、4瓶贵州茅台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96元)、一瓶粉色MISS DIOR香水(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0元)、一瓶粉色GUCCI BLOOM香水(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0元)等物品。14时35分许,三人一同携带盗窃财物下电梯;14时44分许,三人一同从**栋大堂走出;14时46分许三人一同走出小区后逃离现场,盗窃的财物藏匿在刘某某租住的**公寓**房内。期间三人商量该怎么处理这些赃物,后三人一致同意将其中的烟酒拿去销赃换钱花。3月28日上午,刘某某将盗窃来的4瓶茅台、4条软中华烟拿到迎宾路三亚明汇兴商行处销赃,老板钟某某拒收。后刘某某(手机号1557576****)用微信(微信号aaa1219****)拍视频告知阳小波(微信名:月某某),阳小波让刘某某把烟酒拿回处理。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视频追踪、人像比对等技术锁定三人,2018年3月29日,在刘某某租住的楼下将刘某某、蒋某某抓获,在其租住的**房内缴获被盗的四瓶茅台、三条半软中华、两瓶香水,从蒋某某携带的背包里缴获作案工具六角螺丝刀一把。案发后,部分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梁某某。

犯罪嫌疑人阳小波得知刘某某、蒋某某被抓,当日乘坐汽车从三亚逃回湖南老家。2019年10月21日,阳小波到湖南省耒阳市公安局坛下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螺丝刀、匕首等;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航班记录、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阳小波及同案犯刘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电子数据光盘。

二、2017年12月下旬某日,刘某某(已被判刑)与被告人阳小波窜到三亚市**家园**期**区**栋寻找盗窃目标,后二人秘密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的**房,从房间内盗窃人民币纪念币、茅台酒等物品(均无法鉴定),期间刘某某持匕首撬保险柜意欲盗窃保险柜中物品,在此过程中刘某某受伤流血,血迹溅至卧室墙壁。经鉴定,现场提取的血迹为刘某某所留,现场遗留的匕首上检出的人类生物成分为刘某某所留。案发后,二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匕首等;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航班记录、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阳小波及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小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696元,数额巨大,其共同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小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海涛

2020年1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阳小波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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