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阳帮帮(聋哑人),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95********,汉族,江陵县人,文盲,无业。出生地江陵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江陵县**镇**村**组**号,住江陵县**镇**村**组**号。2017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帮帮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阳帮帮五次潜入江陵县**镇他人家中实施盗窃,盗窃现金总计人民币1.26万元,其中一次盗窃未遂。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阳帮帮潜入江陵县**镇**村**组邹某某家中盗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阳帮帮潜入江陵县**镇**村**组张某某家中盗窃得湖北农村商业银行卡一张、银行存单两张、一本通一份。
3.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阳帮帮潜入**镇**村**组被害人欧阳某某家中盗窃得现金人民币6000元。
4.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阳帮帮潜入**镇**村**组被害人欧阳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800元,被欧阳某某当场抓获,后欧阳某某带阳帮帮找其爷爷理论时,阳帮帮伺机又潜入欧阳某某的家中盗窃人民币200元,被欧阳某某再次抓获。
5.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阳帮帮潜入江陵县**镇**村**组邹某某家中盗窃得现金人民币2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阳帮帮退还了人民币2600元给邹某某,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欧阳某某等人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5.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阳帮帮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帮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阳帮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阳帮帮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处罚;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阳帮帮有期徒刑14至1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凡玲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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