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阳志方,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1日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3月18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志方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2月初开始,被告人阳志方伙同宋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周某某(已判刑)、张某某 (已判刑)等人在双峰县沙塘镇沙塘村租用村民房屋,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多次开设赌场。宋某某负责联系场地,发牌、抽水;阳志方、王某某、周某某等人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赌场内抽水金额为桌面赌资的3%左右。赌场每天参赌人员30人左右,抽水渔利共计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10日左右至2017年12月下旬,阳志方伙同宋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租用黄某某家中一楼的房间开设赌场十场左右。
2.2017年下旬的一天,阳志方伙同宋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租用黄某某家中的房间开设赌场一场。
3.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5日,阳志方伙同宋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租用王某某家中的房间开设赌场十场左右。
2018年1月底,阳志方、宋某某等人对赌场收益情况进行结算,除去赌场开支后,共盈利49000元。阳志方从中分得11000元。
2020年1月1日,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附近将阳志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勘验笔录;4.同案犯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阳志方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志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志方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阳志方认罪认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阳志方系主犯,且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阳志方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建军
检察官助理:张佩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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