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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昌伟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阳昌伟,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号。2016年2月29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6月27日因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昌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中旬,被告人阳昌伟在三个晚上窜至成都市双流区**街道**村**组,通过打洞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的厂房内,将铜芯电线、切割机、焊机等物品盗走并销账。被盗物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344元。

被告人阳昌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昌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昌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昌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阳昌伟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鸣

                                               检察官助理 于婧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阳昌伟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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