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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昌健盗窃案)_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铁检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阳昌健,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组。2016年4月29日因盗窃罪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27日因盗窃罪、盗用身份证件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一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11日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贵阳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贵阳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昌健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5时40分许,被告人阳昌健在K111次列车19号车厢趁被害人穆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其放在茶几上的墨绿色华为Nova5手机一部(内存8+128G),得手后逃至18号车厢中部。6时20分许,列车运行至娄底站时,被告人阳昌健看见被害人及其同行人员找来,欲逃离下车时,在列车18号与19号车厢连接处被列车员及随后赶到的被害人家属抓住,随即乘警赶到将其抓获,并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被盗手机。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Nova5手机价值人民币1444元。被盗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穆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阳昌健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搜查、指认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昌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昌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阳昌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杨正美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阳昌健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光盘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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