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84号
被告人阳林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林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8日0时许,被告人阳林仲及多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大塘底路口附近的宵夜档口,无故与吴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产生纠纷,阳林仲及同案人持铁棍追打吴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人,其中,阳林仲持铁棍殴打吴某某的腰腹部,致吴某某受伤。经鉴定,吴某某被钝性暴力致外伤性脾破裂,经“剖腹探查+脾切除术”治疗,为重伤二级,且评定为八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病历等书证;
2.证人莫某某、宋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阳林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林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林仲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阳林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阳林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冠兰
2020年9 月23日
附:
1.被告人阳林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系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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