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阳某某在辰溪县****宾馆其开的房间内,多次容留并伙同祝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阳某某在辰溪县**宾馆其开的***房内,容留并伙同祝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19年6月十几号的一天,被告人阳某某在辰溪县**宾馆其开的***房内,容留并伙同祝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19年6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阳某某在辰溪县**宾馆其开的***房内,容留并伙同祝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被告人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祝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阳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建军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在辰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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