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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黄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盗窃罪、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阳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经商策后,驾驶一辆摩托车从河源市去到博罗县**镇博罗县**人民医院工地宿舍处,由阳某某在外面望风,张某某进入该宿舍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邹某某、刘某某等4名被害人的不同品牌、型号的手机共4部以及邹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各一张。接着,阳某某、张某某又驾驶摩托车去到博罗县**镇**办事处博东**集团工地宿舍处,由阳某某在外面望风,张某某进入该宿舍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钟某某、陈某某等9名被害人的不同品牌、型号的手机共10部。得逞后,阳某某、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回到河源市源城区,并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到源城区**宾馆**号房处,商定以3700元将盗窃所得的14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5287元)销赃给黄某某,黄某某支付500元定金给张某某后将14部手机带走。同日22时15分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阳某某、黄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被盗的14部手机和一个蓝色背包。案发后,扣押的13部手机、1张身份证、1张银行卡已分别返还给13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文伟

                              检察官助理 刘奕琪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阳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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