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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61958********, 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现住址: 彭州市**镇**小区**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12月11日因重大疾病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害人刘某某,男,汉族,殁年62岁,住:四川省彭州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1时58分许,被告人阳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村道由彭州市天彭镇白庙村方向往彭州市石化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彭州市天彭镇银木村6组路口时,与从其车行方向右侧往左侧行驶的刘某某所驾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至两车受损,阳某某、刘某某受伤。后刘某某于2019年9月4日在家中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阳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桑宗林

202018

1.被告人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彭州市**镇**村**组**号,电话:176280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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