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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暂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路**园**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阳某某驾驶桂E****7“圣火神”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往东驾驶桂B****3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被害人梁某某发生碰撞,导致梁某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阳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阳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郁 凡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7521****。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877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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