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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阳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2020年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阳某甲在溆浦县大江口镇小江口村十六组村民阳某乙家饮酒后,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无号牌吉威特牌正三轮轻便载货摩托车,违规搭乘同村村民阳某丙、朱某某、张某某、向某某驶往小江口村十组。途经该村十九组弯道路段时,被告人阳某甲驾驶操作不当,摩托车侧翻至坎下三米深灌木丛,导致张某某当场死亡、向某某轻伤。受伤后,向某某、被告人阳某甲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血液检测,被告人阳某甲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210mg/100ml。经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阳某甲承担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9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被告人阳某甲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3日,在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被告人阳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阳某丁18万元、赔偿被害人向某某6.8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尸体等物证照片;

2.刑事和解协议、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阳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等笔录;

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规载客,醉酒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未注册登记机动车,操作不当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贻利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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