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阳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1********,汉族,文盲,农民,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将该案退回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道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8日早上,被告人阳某甲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21553)搭乘被害人阳某乙、李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熊某某、何某戊、何某己九人从道县仙子脚镇蒋家岭村开往道县仙子脚镇集市,8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G357线道县仙子脚镇下石塘村路段时,被告人阳某甲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21553)驶离道路撞到道路外阳某丙、阳某丁的房屋后侧翻,造成被害人阳某乙当场死亡,李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熊某某、何某戊、何某己及被告人阳某甲九人受伤,阳某丙、阳某丁二人的房屋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阳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阳某乙、李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熊某某、何某戊、何某己、阳某丙、阳某丁十一人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阳某甲主动报警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阳某乙的近亲属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阳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5.被告人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受伤,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甲有自首情节,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阳某甲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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