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036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府******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红谷滩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0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时许,被告人阳某某(驾驶证处于超分、停止使用的状态)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行至本市东湖区民德路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阳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随即,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03mg/100ml。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阳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阳某某的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行驶轨迹等书证;
2.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22.0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玮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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