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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金堂县******组。现住广汉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阳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红色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广汉市湘潭路“垃圾压拌站”出发,沿湘潭路、浏阳路延伸段、汉洲大道、西三路往广汉市三星堆镇楠林村方向行驶,当晚20时59分行驶至三星堆镇楠林村小学门口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挡获。经现场呼气测试,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经抽血鉴定,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世昌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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