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阳某某(绰号“阳司机”、“志老板”),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阳某某驾驶湘A*****白色金杯面包车在涟源市**镇长期固定接送**中心小学学生,该车无校车资质。2019年6月4日16时许,阳某某驾驶湘A*****面包车搭载陈某某、阙某某等14名学生和1位老人从中心小学开往**镇松山村、贺家村等村,途径伏漆公路林家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检查:阳某某所驾驶的湘A*****面包车核载人数为7人,实载人数为16人,超载9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机动车结果查询、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阙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阳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澜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
2、案卷及证据材料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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