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阳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燃油摩托车,由横琴环岛东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横琴口岸中间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到了道路中间的隔离墩,造成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对阳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mg/100ml。随后,阳某某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民警在医院将其当场抓获。
经医院抽取血液检测,阳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认定,被告人阳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人员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阳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明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
2.案卷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叁份
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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