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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危险驾驶案)_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横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阳某某曾用名阳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2006年9月6日,阳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08年2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11日,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阳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燃油摩托车,由横琴环岛东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横琴口岸中间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到了道路中间的隔离墩,造成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对阳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mg/100ml。随后,阳某某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民警在医院将其当场抓获。

经医院抽取血液检测,阳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认定,被告人阳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人员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阳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

2.案卷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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