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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570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隆回县**镇**小区。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9月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7年7月27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7年7月27日至2008年10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阳某某系吸毒人员,与胡某某同居。2018年6月8日凌晨1时许,根据吸毒人员王某甲交代,隆回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赵某某、王某乙带领辅警伍某某、陈某某、谭某某来到隆回县**镇**小区布控。当日凌晨2时许,胡某某从房间走出来,王某乙立即上前表明公安干警身份并出示证件,胡某某拒不配合盘问,大声喊叫并用手乱抓王某乙,这时,阳某某听到叫喊声走出房间质问王某乙是干什么的,王某乙表明自己是隆回县公安局的干警,要阳某某配合,阳某某上前就扯王某乙抓住胡某某的手,王某乙不松手,阳某某就用嘴咬王某乙的手,这时,赵某某、伍某某、谭某某等人赶过来想将阳某某上铐,但阳某某极力反抗,又咬伤赵某某的手指,并声称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后胡某某、阳某某被民警带至隆回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王某乙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陈某某、伍某某、谭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8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胡某某、陈某某、伍某某、谭某某、王某甲

鉴定人名单:谭显岗、李超群、戴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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