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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寻衅滋事案)_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8〕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村委会***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9日0时许,被告人阳某某与裴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官渡区盛世龙吟巴黎盛典酒吧2楼消费时与该酒吧老板马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冲突,后被告人阳某某等人使用啤酒瓶、凳子、铁铲、匕首等工具对该酒吧老板马某某、服务员吴某某、刘某某以及其他服务员进行殴打,并任意打砸酒吧内物品。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吴某某、刘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莉

 2018年326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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