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第**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琅塘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下半年,新化县**镇**管区干部刘某甲、刘某乙、曾某某等人按政策将戴某某带至**镇计生服务所做了输卵管结扎术,2013年8月12日,经娄底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戴某某为输卵管结扎术后并发症,并发症名称为女扎术后肠粘连,久治未愈,确定为三级戊等。戴某某按政策享受后遗症补助款。被告人阳某某(戴某某丈夫)以戴某某身体留下后遗症为由,多次到**镇镇政府、**群工办辱骂、威胁刘某甲、刘某乙、曾某某等人,要求解决戴某某后遗症问题。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阳某某因没钱过年来到**镇政府找刘某甲,在镇政府碰到刘某乙,要求刘某乙帮戴某某搞点补助,刘某乙未予理会。阳某某称要用刀砍了刘某乙,并跑到镇政府外杀鸡摊上拿了把菜刀,阳某某见到与其有过节的刘某丙在镇政府办事,阳某某持菜刀威胁要砍死刘某乙、刘某丙,被镇干部劝阻。阳某某又跑到镇政府内刘某甲住宅走廊上取走刘某甲的腊肉、牛肉,后被戴某某退回。
(2)2017年4月19日7时许,被告人阳某某到**镇镇政府找刘某甲,两人在镇政府内发生口角冲突,阳某某跑到食堂二楼走廊上持菜刀威胁刘某甲,后被民警带走。
(3)2017年6月27日早上,被告人阳某某再次到**镇政府找刘某甲要求解决戴某某的问题,并对刘某甲进行辱骂,双方发生言语冲突,阳某某捡起把铁锹要打刘某甲,刘某甲捡起个不锈钢拖把与其对峙,后被在场工作人员劝开。阳某某又捡起一木棒冲向刘某甲,被戴某某拦下。
(4)2018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阳某某在**镇政府见到曾某某,要求曾某某解决戴某某的问题,并对曾某某进行辱骂,双方发生争吵,阳某某用拳头将曾某某头部鼻子打破出血,后被在场人员劝开。
2019年9月3日,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刘某甲、刘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阳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亦平
检察官助理:伍松辉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1817386****)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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