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阳某某,曾用名阳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4301221972********,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长沙市岳麓区**道**层**栋**单元**室。2009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9日经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同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阳某某在岳麓区**街道**巷**号**楼民房内设立一无名电游室,室内内摆放“打渔”赌博机两台,“单挑王”赌博机一台。参赌人员在该店内均以现金换取一定比例的游戏分值后即可在上述电游赌博机上进行操作,完毕可凭剩余的分值按比例再获取现金。被告人阳某某为维持电游室的运行,雇佣黎某某、刘某甲、周某某、彭杨、娟妹子在店内负责为参赌人员上分、退分、收银、打扫卫生等工作。2019年3月初,电游室员工周某某共计向被告人阳某某转账违法所得人民币27521元。2019年3月12日,公安民警将该电游室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数名及扣押涉案赌资人民币5000元。后经认定,上述被设置的电游机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一共可供25人同时上机操作,认定为25台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阳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周某某、刘某甲、黎某某、张某某、彭某某、龚某某、刘某乙、李某某的证言;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阳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彬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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