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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822******,布朗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5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阳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阳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使用自己身份信息前往银行办理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并将该银行卡提供给“阿Q”(身份暂未查明),非法获利300元。2019年8月6日上午,阜阳市颍东区居民柳某某被QQ昵称为“Mark”的网上恋人诈骗。对方冒充美国士兵,以邮寄180万美金包裹需要海关检查缴费为幌子,骗取被害人柳某某2万元。该款转入阳某某农行卡内。被告人阳某某通过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收到资金到账短信提醒后,知道该款为诈骗所得,即前往银行挂失、补办该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3052************),将该款取走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侦查人员调取的监控录像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明知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增祥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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