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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在隆回县**镇**小区租房居住。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7年8月10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整。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阳某某带着两把砌砖刀走到隆回县**镇**小区大门口,与王某某见面。阳某某首先向王某某提出借两千元钱,王某某讲自己没有钱借,阳某某又要求王某某还一万元钱,王某某就对阳某某讲一万元钱是别人借的,与己无关,要阳某某去找他人。阳某某气愤之下掏出一把砌砖刀朝王某某的面部砍了一刀,王某某受伤后当场倒地。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王某某上颌骨体右侧份骨折,右侧上唇穿透创,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

(1)2018年12月12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阳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2)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阳某某一方与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阳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阳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接警记录、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户籍资料、自首证明、出警经过等书证;2.证人田某甲、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田某甲、廖某某

鉴定人名单:戴建华、李超群。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2把砌砖刀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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