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阳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在本区大龙街新水坑村环村中路东西北六巷4号内赌博。期间,双方因赌资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阳某某遂使用胶凳、拳脚殴打被害人,致其左尺骨横断性骨折(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阳某某离开现场。2019年3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阳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案发后,被告人阳某某赔偿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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