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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涉嫌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公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1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住该市叠彩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1月2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 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阳某某在桂林市**区**路**市场马路对面的人行道上见被害人某某甲驾驶电动车缓行通过,其背后搭载的小孩所背女士双肩包打开了一部分,遂尾随某某甲至桂林市七星区“**花园小区”门口的红绿灯处,趁人不备伸手把小孩背包拉链打开,将背包中的一个黑色女式钱包(内有现金约750元)盗走。所盗现金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情况说明;2. 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方位平面图、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和照片、辨认视频截图的图片;5.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菲

检察官助理:周雅萍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8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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