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059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74********,汉族,高中,**足浴店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文某某因想学习按摩技术与被告人阳某某在微信上进行了联系,2020年5月27日,文某某找阳某某学习按摩技术,阳某某将其带至自己租住的旌阳区**街**小区**单元**楼**号卧室,因播放按摩技术的电脑无法打开,阳某某便让文某某躺在床上,自己在文某某身上进行按摩教学,随后阳某某亲吻文某某脸部及脖子,摸其胸部及阴部,在此过程中文某某明确提出让阳某某不要实施上述行为,并用手推阳某某,阳某某将身体压在文某某身上致使文某某无法将其推开。后阳某某又强行想脱掉文某某裤子,亲吻其阴部,文某某一直提拉裤子不让阳某某脱下,最终文某某在挣扎中将裤子提起挣脱后离开。
2020年9月10日文某某对被告人予以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以暴力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阳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社会调查通过后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勤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拾玖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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