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5时20分许,被告人阳某某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下三杞生辉网咖上网68号机处上网时,看见被害人宋某某坐在旁边67号机处的椅子上睡觉,于是趁宋某某熟睡之机,阳某某伸手将宋某某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台蓝色VIVO手机(价值约540元)扒走。2019年9月29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下三杞生辉网咖内将阳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协查复函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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