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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散工,住广州市荔湾区**村**村**号**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宁市**镇**村**村**号)。2004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阳某某伙同其他同案人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街**号,盗窃得被害人何某某放于档口的象牙制品、木雕制品一批。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阳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住处缴获被盗的象牙制品、木雕制品。经鉴定,缴获的象牙制品、木雕制品等共价值人民币7900元。

二、2020年1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阳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号二楼,入户盗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放于家中的玉石制品一批。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阳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缴获上述被盗的玉石制品。经鉴定,缴获的被盗玉石制品价值人民币47150元。

三、2020年1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阳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号三楼,入户盗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于家中的玉石制品一批。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阳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缴获上述被盗的玉石制品。经鉴定,缴获的被盗玉石制品价值人民币3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象牙制品、木雕制品、玉石制品的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华某某、尹某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  晓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3.依法扣押的帽子、手机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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