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晚上,被告人阳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灵洲村委会九腌村被害人谭某某的出租屋内,盗窃了谭某某放在出租屋内的清远市农商银行卡。后被告人阳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和2019年9月11日,以银行取款及商店刷卡提现的方式,盗窃谭某某银行卡内存款共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阳某某的家属代其归还盗窃款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一张;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银行流水账单、收据及谅解书;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季焕爽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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