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一部刑诉〔2020〕918号
被告人阳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6********,湖南省道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道县**镇**小学**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因犯盗窃罪,2017年被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阳某某先后3次窜至长沙市芙蓉区国金中心负一楼店面及超市盗窃女士手提包2个、男士休闲鞋1双、超市生鲜食品及生活用品若干,上述被盗财物售价共计6822.7元,鉴定价值共计3309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2日,被告人阳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国金中心负一楼,在CharelesKeith女鞋女包店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注意,从展示柜上盗走一个玫红色的女士手提包(售价499元)。
2、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阳某某再次来到长沙市国金中心负一楼,在ole超市内将两盒鲜肉、一罐芝麻粉、一袋米等物品(以上商品共计售价595.9元)放入婴儿推车内,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未买单便离开了超市。
3、2020年9月6日17时,被告人阳某某又一次来在长沙市芙蓉区国金中心负一楼,其先是在CharelesKeith女鞋女包店内趁店内工作人员杨小佳不注意,盗窃了一个红色的女士手提包(售价599元),随后又在debrand服装店内盗窃一双白色男士休闲鞋(售价1290元),最后又在ole超市将一个榴莲、一盒葡萄、一盒樱桃、两包纸巾、两盒裤袜、一些果仁、两盒面条,一罐蜂蜜、一袋面包、三盒面膜、几盒香皂、四只螃蟹、三包鳕鱼等物品(以上商品共计售价3838.8元)放入婴儿推车内,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未买单便将货物带离超市。当天下午,被告人阳某某在超市旁边的通道内卫生间门口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当天盗窃的所有财物归还给相应的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3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OLE超市被盗商品进货价明细表、销售清单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阳某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阳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兰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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